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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理原则

一个标准组织的价值完全创建在它的中立性上;协会把中立性写成可检查的制度,而不是宣示。

五项治理原则

  • 一、席次上限

    任何单一会员机构的席次不得超过总席次的一定比例,且供应商类会员的席次总和不得超过用户类会员。目的是防止标准被少数供应商的产品特性所绑架 —— 一旦标准写成只有某家产品做得到的样子,它就不再是标准,而是行销文档。

  • 二、标准公开

    所有标准文档无偿公开、可自由引用与实作,不设会员限定内容。草案阶段一律公开征求意见,所有意见与处理结果一并公开,包含未被采纳的意见及其未采纳的理由。

  • 三、认证与商业分离

    认证与评鉴业务不得与任何商业产品的销售绑定;通过认证不以采购特定产品为条件,亦不因采购特定产品而放宽要求。评鉴人员与受评鉴组织之间如有商业关系,必须申报并回避。

  • 四、标准必须可实作

    任何标准条文在发布前,必须至少有两个彼此独立的组织完成实作并回报结果。无法通过此项验证的条文不得发布 —— 一条没有人实作过的标准,本质上只是一个愿望。

  • 五、可撤回

    标准发布后若被证明在实务上不可行、或产生非预期的负面效果,协会有义务修订或撤回,并公开说明理由与时间。协会不维护「因为已经发布所以不能改」的标准 —— 标准的权威来自它是对的,不是来自它已经发布很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