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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理原則
一個標準組織的價值完全建立在它的中立性上;協會把中立性寫成可檢查的制度,而不是宣示。
五項治理原則
一、席次上限
任何單一會員機構的席次不得超過總席次的一定比例,且供應商類會員的席次總和不得超過使用者類會員。目的是防止標準被少數供應商的產品特性所綁架 —— 一旦標準寫成只有某家產品做得到的樣子,它就不再是標準,而是行銷文件。
二、標準公開
所有標準文件無償公開、可自由引用與實作,不設會員限定內容。草案階段一律公開徵求意見,所有意見與處理結果一併公開,包含未被採納的意見及其未採納的理由。
三、認證與商業分離
認證與評鑑業務不得與任何商業產品的銷售綁定;通過認證不以採購特定產品為條件,亦不因採購特定產品而放寬要求。評鑑人員與受評鑑組織之間如有商業關係,必須申報並迴避。
四、標準必須可實作
任何標準條文在發布前,必須至少有兩個彼此獨立的組織完成實作並回報結果。無法通過此項驗證的條文不得發布 —— 一條沒有人實作過的標準,本質上只是一個願望。
五、可撤回
標準發布後若被證明在實務上不可行、或產生非預期的負面效果,協會有義務修訂或撤回,並公開說明理由與時間。協會不維護「因為已經發布所以不能改」的標準 —— 標準的權威來自它是對的,不是來自它已經發布很久。